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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传祺4S店欺诈消费者,隐瞒售前维修事实,提车后多次维修
2018-04-22
  • 投诉编号:201804221525569233
  • 经销商名称:中山市合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投诉车型:广汽传祺传祺GS5 Super
  • 投诉问题: 服务态度: 态度蛮横、故意拖延、相互推诿、不解决问题、厂家不回复、不给索赔;
    人员技术: 粗心大意、多次返修;
    销售欺诈: 出售问题车、与宣传不符;
    其它原因: 无维修工单;
    变速器: 换挡困难;
    转向系统: 异响、转向助力泵;
    制动系统: 刹车异响;
    悬挂系统: 减震器问题;
投诉内容
本人于2015年11月1日在广汽传祺长江店订购 广汽传祺2015款GS5速博2.0L手动精英版白色车一辆,并交付订金5000元。后期便多次电话联系催促卖方确定交车时间,在等待一个月后,卖方回复暂无车到店,可能此款车将暂停生产,具体新车到店时间无法确定。卖方表示有一台2015款GS5速博2.0L自动精英版琥珀金现车,此车出厂时间为2015年3月份。当时本人因考虑到此车出厂为3月份,现在是12月份,已存放9个月之久,为何没有售出?担心存在问题,所以开始并未接受选择此车。然后与卖方协商,希望再等等原本订购的2.0L手动精英版白色车。后来经过十几天的等待,仍无新车到店。卖方同时也多次和我沟通协商,是否愿意接受这台2015款GS5速博2.0L自动精英版琥珀金的现车。且当时卖方多次表示此车没有任何问题,是全新车,只是出厂后存放时间稍微长一点而已。若我能接受,卖方愿意在价格上做适当优惠。当时处于对销售人员的人格信任,多次询问车辆状况后,相信了车辆没有任何问题,而且春节将近,担心继续等待的话,可能过年前都无法提车了。于是最后以¥148500.00元整包牌包税的价格接受了这台2015款GS5速博2.0L自动精英版琥珀金的现车。并重新签订/修改了<订购意向书>。经过十几天时间办理各种手续后,于2016年1月初提车。 提车后使用过程中,此车各种质量问题源源不断,多次到4S店进行售后保修。其中于2018年1月初在广汽传祺中山三乡国锐4S店查看系统保养记录时,无意中发现我的车辆有更换电池的维修记录。当时本人深感意外和惊讶。对于更换电池的事情觉得不可思议,因为本人并未更换过此零件,为何会有此记录呢?于是便要求查看详细信息,系统记录显示,车辆于2015年7月9日更换蓄电池,更换原因为,车辆打不着火。但是本人对此情况并不知情,本人认为,卖方在出售车辆给我时故意隐瞒了车辆更换电池的维修事实,认为卖方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于是便及时联系到卖方销售顾问郭勇。他对此事表示说,不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并让我提供有效证据。然而当时我确实也并没有拿到实质性的有效证据在手,于是我便拨打广汽传祺客服热线400-813-6666进行投诉。没隔多久,卖方现任销售经理(黄经理,18938799662)便联系到我,他承认了更换电池的事实,并对此事向我解释。他说:当时车打不着火是因为工作人员停车时忘记关闭大灯,导致电池亏电损坏,所以打不着火,所以更换电池(有通话录音证据)。而且他还说车辆在未售出前,对车辆进行的更换电池,可以不用告诉车主。但是本人对于他所给出的解释并不认同。经过多次协商后,卖方表示愿意送一次常规保养作为补偿。对于他们的补偿方案我并不接受。于是,本人于2018年1月18日去到经销商处进行协商。协商时,卖方仍然表示,更换电池属于正常维护,不是维修,所以可以不用让车主(本人)知道。我对他们的说法,并不认可。当日便要求他们打印出当时更换电池的详细维修记录信息(已盖章)。打印出来的资料记录明确显示:车辆无法启动,更换电池故障排除。而且当时更换电池时,系统记录的车辆行驶公里输为:7公里。而本人提车时,车辆行驶公里显示数为2公里(有资料为证,已盖章)。对于此车,便存在很多疑点,2015年7月更换电池时的公里数为7公里,而2017年12月底验车,2018年1月初交车给我时车辆公里数记录显示为2公里。期间历时5个多月,车辆到底正真行驶了多少公里?期间到底经历了什么?卖方为何要调整公里数?而且为何调整了不告诉我,而选择了隐瞒事实。对此问题,卖方现任销售经理(黄经理,18938799662)解释为:车辆交车前会做PDI检测,工作人员会插入电脑,清除数据。对此解释,本人也并不认同。最后协商无果。 本人认为,车辆打不着火更换电池属于维修,而不是属于正常维护或者保养。因为,所谓维修,维修是指已发生故障,针对故障采取的应对措施或方法。而维护或保养是指养护,根据经验或相关数据、说明书在故障发生前进行的动作。比如车辆需要按照厂方保养手册进行换机油、换刹车油、冷却夜、刹车片等等,通过这样的方法或者措施,来避免后期使用过程中的故障出现。所以,针对此次更换电池事件而言,车辆已经打不着火,属于故障已经产生,卖方通过更换电池的方法来解决此故障,是属于维修,而不是属于卖方所辩称的维护。维修过的车辆就不应属于全新原厂出厂的车辆,而应是存在一定缺陷或瑕疵的车辆。本人在与卖方签订《订购意向书》时,合约中有明确写到,卖方所售全新车辆。综上所述,卖方对交车时的公里数进行过修改,前后时间公里数不合乎正常行驶公里数的逻辑。车辆已进行过维修,且更换的零部件为车辆重要的供电系统零件之一,已存在一定缺陷或瑕疵,不是全新车辆,卖方故意隐瞒了车辆真实情况,误导本人信以为真,认为车辆真的没有任何问题,致使当时未能作出正确判断,对选择车辆时没能根据自己意愿选择自己满意的车。严重侵犯本人消费时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卖方如果当时如实告诉我车辆真实情况信息,我肯定不会选择这台车,因为,一台出厂已9个月的车,期间有更换过电池,而且公里数又做修改过。如此之多的疑问,谁会放心选择此车,试想便知,肯定人人听而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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