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和通用雪佛兰的沟通,他们说撞击力度不够 ,撞击点位不对.......难道真的要车毁人亡才叫力度够,点位对吗?
我无语了,车子如此的损毁程度,而且是该公司提供的操作手册说得正面或是接近正面撞击,安全气囊还安然无恙。那公司在制造的时候就应该标明要用多大的力去撞,就因该画出撞击的点位,好让让我们在撞车之前就好加大油门对准点位撞。
中国知名交通律师、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熊潇敏对此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以及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品牌轿车厂家或销售商在出售品牌轿车时应履行确保该汽车具有一般车辆的通用效用,同时亦应满足消费者对品牌汽车顶级配置安全品质的合理预期。即便对于安全气囊的弹爆条件没有国家标准,品牌汽车亦应达到一般的通常标准,在受一定外力碰撞的紧急情况时,具有安全气囊弹爆的保护功能。
熊潇敏律师称,对于品牌轿车安全宣传上的具体承诺亦应作为汽车厂家或销售方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汽车厂家或销售方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已构成违约。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汽车厂家或销售方退还购车款及赔偿相关损失。(来源:法制周报)
以上是我在网上查到关于安全气囊故障律师的一些观点。
雪佛兰公司对喔最终的回答还是撞击点位不对,力度不够,如果不满意他们的说法,就委托他们授权的修理站吧安全气囊模块撤下来,送到雪佛兰公司去检测。。。。。。不用检测结果可想而知。
2011年10月13日我到雪佛兰公司指定的解决该事件的西昌灵通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索要当时他们当时开的事故单据,当我拿到单据后,一位高姓经理强行要涂改该单据,我拒绝,他们便把我关在办公室里不让我离开,无奈之下只得拨打110,在民警的解救下才得以脱身。
雪佛兰公司让我在和谐社会的今天终于让我感到了什么叫恃强凌弱,什么叫弱肉强食。。。。。。。